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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07 15:23:10本文来源: 阅读次数:0

    预约诊疗工作制度

    第一条 门诊管理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全面做好预约诊疗工作及预约挂号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预约挂号方式有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等。挂号室、肿瘤门诊负责预约挂号工作,保证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挂号的顺畅。

    第三条 医院通过各种方式如:网站、显示屏、公示栏、宣传单等做好预约诊疗的对外宣传,公示并定期更新医务人员的出诊时间,以方便群众选择预约和就诊。

    第四条 预约诊疗采取实名制。患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

    第五条 预约诊疗采取分时段预约, 预约患者应在其约定时间段内,及时来院就 诊,过时不就诊则本次预约作废,需重新预约。

    第六条 医务人员要按既定时间出诊,特殊情况下需要变动时,应提前公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如已被预约的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诊,应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通知预约者。专家停诊须经门诊部批准并提前向群众公示。 

     

    患者选择医生制度

    第一条 患者选择医生包括选择专家门诊和普通门诊。出诊医师严格执行肿瘤门诊各项工作制度,保证按时到岗。

    第二条 门诊部应在门诊大厅,自助机挂号机等处公布并定期更新临床医师的基本情况,供患者参考。内容包括:医生的姓名、照片、职称、专业特长等。挂号大厅设分诊台,由导诊人员对患者的咨询给予解答。

    第三条 挂号员、分诊员、导诊员等有关人员在介绍医生情况时,要客观公正,准确到位。医生之间要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四条 医院要把患者选择医生列入医德考核和职业医师定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每位医务人员就工作量、医疗质量、职业道德及医疗安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第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纠正不足,使之不断完善,推动患者选择医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第一条 医院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第二条 门诊大厅预检分诊人员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对发热病人给予体温计测温,体温37.3℃以上,且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接触的患者做好登记,与负责的专业医生进行交接。

    第三条 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四条 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病人再次进行传染病的预检分诊。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上报预防管理部,严格按传染病处置流程安排病人转运,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当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七条 因我院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应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门诊健康教育制度

    第一条 门诊健康教育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防癌抗癌、自我康复保健能力的重要途径。门诊部有一名副主任或科护士长分工负责,门诊各科室设兼职宣传员,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条 门诊大厅走廊、候诊区设立制式卫生宣传牌,宣传肿瘤诊治常识、诊断方法和治疗手段,尤其是最新的治疗进展。

    第三条 利用候诊时间,向病人进行集体讲解, 介绍一般卫生知识,如:个人卫 生、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简单的急救常识等。讲解时注意语言通俗易懂,方式多种多样,提高宣教效果。

    第四条 就诊前要向病人介绍医院开设的专业,当日坐诊的专家、特长和医院环境,以便更好地指导病人就诊。

    第五条 根据病人病情,家庭情况和生活习惯进行个别指导,提供咨询。

    第六条 对病人提出的有关防病治病知识问题,耐心地做好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第七条 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通过板报、声像、文印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电子屏幕、健康教育卡片、健康教育处方等工具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条 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签字后由门诊部统一盖章。严禁开人情假条,急症病休证明一般不超过3天。严禁不见患者、不经检查就随便开写虚假证明。

    第二条 病休证明在限休时间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第三条 凡经我院诊治的肿瘤患者用于退休、调换工作之类的门诊证明,须由主治医师开写,并经主治医师签字方可盖章。

    第四条 未经本院检查诊治患者,一律不予出具证明。

    第五条 非本院处方权的医师书写的病休证明和诊断证明,不予盖章。门诊进修医师不允许出具病情诊断及病休证明。

    第六条 盖章时门诊病人必须持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相关材料。

     

    门诊病人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门诊部负责门诊病人的投诉接待工作,病人在门诊就诊过程中对医院提供的各项服务如有疑问或不满意,可到门诊办公室进行询问或投诉。

    第二条 医院公布投诉部门及电话,设置院长信箱。

    第三条 接到病人投诉后,接待人员认真听取病人的投诉意见,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四条 门诊办公室人员接待投诉后要认真调查尽快落实,配合各科室协商处理。

    对能立即予以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解决。对需进一步落实情况的问题要向病人解释、

    说明并约定处理时间。对事件复杂以及超越接待人员处理职责的投诉或属于医疗事故的投诉交由医务部医疗纠纷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解决。

    第五条 门诊部定期总结门诊来访投诉情况,及时向医院领导反馈信息。对病人投诉多、意见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部门和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得从事门诊服务工作。

    第六条 做好投诉事件的定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