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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5-05-06 10:49:52本文来源: 院长办公室阅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原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07年)》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名称:山东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址:山东省肿瘤医院门诊综合楼8楼803室。
第六条 职责: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
(1)医学伦理委员会以维护人的健康利益、促进医学科学进步、提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为工作目标,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积极促进医院生命伦理学的实施与发展。
(2)评价、论证本院开展的涉及人体试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指导性建议。
(3)讨论、论证本院临床实践中遇到的生命伦理难题,提出伦理咨询意见。
(4)审核临床科研、教学医疗或其成果的医学伦理道德问题。
(5)通知没有预见的安全问题,并监督缺陷的整改。
(6)进行有关医德国际原则、政策法规、道德规范的咨询,组织专题培训班或研讨会。
(7)医学伦理委员会履行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职责。
(8)医学伦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和及时的审查。
审查范围包括:
(1)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
(3)涉及人体的临床科研项目;
(4)临床新技术、新诊疗方法。
审查类别包括:
(1)初始审查;
(2)跟踪审查;
(3)复审。
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医学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权力:医学伦理委员会有权:
(1)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
(2)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
(3)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八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设置相应的办公室、档案室等,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和秘书,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和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九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包括:
(1)医药专业人员;
(2)非医药专业人员;
(3)法律专家;
(4)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
(5)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
(6)性别均衡。
第十一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采用推荐方式产生:医院根据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组建伦理委员会,当选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二条 接受任命的委员应参加生物医学研究伦理、GCP和伦理审查方面的培训;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应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协议和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医学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伦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接替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2)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
(3)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
(4)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委员会讨论决定,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八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利益冲突协议和保密协议。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办公室人员:办公室设秘书1名。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
(1)会议审查;
(2)紧急会议审查;
(3)快速审查。
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
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到会委员应包括:
(1)医药专业委员;
(2)非医药专业委员;
(3)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委员。
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决定的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制定利益冲突相关制度,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密: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五条 协作:医学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组织机构承担的以及在本组织机构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涉及人的研究项目受试者的健康和利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受试者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建立与其它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