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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12-12 15:18:46本文来源: 院长办公室阅读次数:0


山东省医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工作站)的管理,按照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人事处为全院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院工作站的建设及日常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及协助各培养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培养博士后的院属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处理日常事务。成立由博士生导师为主、5人以上组成的博士后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博士后学委会),其工作职责:

1、全面考核(可进行面试)申请人的进站资格、研究工作计划、健康状况等,提出是否同意招收入站的意见。
2、指定博士后指导研究员,协助博士后选定研究项目、调整研究方向。
3、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
4、审核博士后科研经费、短期出国等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
5、审查博士后提出的提前出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的申请,提出具体意见。
6、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
7、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作出全面评价,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意见。

  第四条 各博士后培养单位务必认真做好进站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每年结合年度考核,于年底将博士后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博士后研究成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等)一式两份书面报院人事处。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资格 凡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有志于为我院乃至全省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做出贡献者,均可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院人事处提出进站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一式五份。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其中国外留学博士至少一名国外指导教授)的推荐信,一式五份。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4、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还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和原部队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意见,以及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5、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复印件,一式五份。
6、国外留学博士还须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的推荐意见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一式五份。
7、身体健康证明(可在进站时由院人事处组织查体)。
8、《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份,由各培养单位和申请者本人协商签订。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院人事处将申请材料转交各培养单位,由单位博士后学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招收的意见;单位同意后,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和《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各一式三份报院人事处。
2、院工作站与博士后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同时,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共同的专家小组,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3、院人事处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汇总整理,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待省人事厅核准后,下发《入站通知书》。
4、接省人事厅《入站通知书》后,院人事处出具报到函,由博士后携材料到培养单位报到。
5、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入站者,须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院人事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进站,否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与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单位博士后学委会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审批。

  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应在指导研究员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研究方向一致,也可自行选题,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承担工作的任务、目标等。

   第十条 博士后指导研究员在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时,院将给予重点倾斜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后,根据工作需要,凭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有关手续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需参加上级指定的有关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单位博士后学委会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博士后的政治思想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设立博士后培养基金,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费。

1、资助科研经费每人每年2—5万元。
2、在站工作期间的工龄计算及工资标准,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执行。各培养单位应视其为本单位非编制内的国家正式职工管理,参照单位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及其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3、提供能满足博士后家庭居住需要的公寓1套。
4、配备台式电脑1台。
5、提供必须的科研、实验室条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养单位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报院核定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在站期间,培养单位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要求,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专业论文,应将所在培养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进站时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成果,如论文、手稿、鉴定成果、专利及其他材料,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而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的,由指导研究员提出,经所在单位博士后学委会审查,培养单位复核,院同意后,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可终止其博士后工作。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矿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一个月以上的。
4、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半年不归的。
6、其他情况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如果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须延长工作期限的,经本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培养单位博士后学委会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半年,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由培养单位会同院工作站、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是否可以出站的书面意见报院人事处,经省人事厅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六份。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意见表》,一式三份。
4、《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三份。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应认真履行培养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理清一切工作及公共财务关系,及时、完整地交接院提供的住房及房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流动站发给《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由院工作站发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一式两份),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填写并寄回院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