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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精神,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提供质优价廉药品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要把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

二、落实优先配备使用政策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及时按程序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要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

三、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为满足患者用药的多样性需求,保障临床用药延续性、可及性,在保证集中带量采购合同量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对纳入各级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符合同通用名、同评审组、同剂型、同规格的不同产品,在综合监督检查等涉及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内容、医院等级评审等有关考核评审中一并按一个品规计算,不受数量限制。医疗机构调整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时要合理设定过渡期,优先考虑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避免“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四、提高药品合理使用水平

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用药指南、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强化药学服务能力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要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不按规定用药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鼓励为使用中选药品的重点患者提供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监护等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药学服务便利性。

五、完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落实不合理用药警示谈话、通报公示等制度,把处方点评结果和临床用药监测情况纳入医师技术档案,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挂钩。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对于结余留用的资金,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

六、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监测和预警制度。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畅通、及时、高效的信息上报和反馈渠道,及时统计中选药品使用信息,系统收集药品配备使用等信息,以国家基本药物以及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为重点,积极开展药品使用监测。要充分运用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及药品常规监测工具,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数据整合分析,科学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七、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创新做法,以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作用。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使其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药中的作用,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我委将适时组织调研考察,保障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药政处联系人:陈之光    联系电话:0531-67876143

医政处联系人:陈龙飞    联系电话:0531-67876263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